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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寨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09-30】 【来源:】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九寨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寨沟县人民政府

                                       2017929

九寨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九寨沟县减灾委员会(县救灾指挥部)

2.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  预警响应

4.1  启动条件

4.2  启动程序

4.3  预警响应措施

4.4  预警响应终止

4.5  建议对策

5  信息管理

5.1  预警信息

5.2  灾情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红色)响应

6.2 Ⅱ级(橙色)

6.3 Ⅲ级(黄色)

6.4响应响应级(蓝色)响应

6.5响应措施

6.5响应终止

6.5响应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

  

 

 

 

九寨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九寨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九寨沟减灾委员会(县救灾应急指挥部)

九寨沟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九寨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县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发生特、重大自然灾害后县减灾委转为县应急救灾指挥部)。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常务副县长、分管民政副县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九管局、南林局、大九旅集团、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政府应急办、外事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察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旅游发展局、县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武警九寨沟县中队、武警森林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消防中队、武警十三中队等部门负责。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负责与相关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负责日常工作。

2.3 县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九管局:负责协调开展景区内游客疏散、转移及其它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南林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零散游客及职工的疏散、转移及其它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大九旅:协助调配人员运输车辆。

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负责灾情发生发展态势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与相关部门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及时公开和发布有关突发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网络及社会舆情进行24小时监控,加强正面引导应对。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外事办):综合协调全县救灾工作,协调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有关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灾后重建项目。

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供应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拨付。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供电、通信、供水的保障,对燃油、天燃气、生活必需品进行管控。

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师生和财产,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疏散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体系,指导抢险救灾,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村道路,确保交通畅通。

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实施水的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指导帮助灾区农业、灾后畜牧业生产自救、恢复,农作物病虫害、畜禽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县旅游发展局、旅游执法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游客疏散、转移和救助工作。

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广播公共预警体系;组织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县防震减灾局:承担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县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管理工作和消毒用品、医药等供应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县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驻县武警、森林、消防部队: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县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以地方为主,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的原则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我县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机制。

3.1.2  县人民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3.2.1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会商县财政局确定我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县民政局(救灾物资储备库)承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乡(镇)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承担同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任务。

3.2.2  县民政局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严格按照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发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加强县、乡、村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县、乡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3  以县防灾减灾指挥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4  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专业救援队伍主要由县武警中队、武警十三中队、武警森林中队、武警消防大队、武警消防中队、九寨沟景区消防大队、民兵应急分队和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成。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武警十三中队、武警森林中队、武警消防大队、武警消防中队、九寨沟景区消防大队、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县卫计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驻县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畜牧水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气象、防震减灾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乡镇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县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  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  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  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知识,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  县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乡镇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灾害预警响应

4.1  预警响应启动

气象、农牧水务、国土资源、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4.1.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4.1.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4.1.3通知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4.1.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深入各乡(镇)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1.5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报告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1.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4.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5  信息管理

5.1  预警信息

县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结合预警有关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

5.2  灾情管理

县民政局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以及四川省减灾委印发的《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核实、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州民政局报告。

县民政局对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草场植被大面积损坏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州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5.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局每天12时之前向州民政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州民政局报告。

5.2.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出现、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数据。

5.2.4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3  建议对策

应急、民政、气象、防震减灾、农业畜牧和水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环境保护和林业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对策建议和措施,制定应对方案。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减灾委设定4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县长)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级响应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成立县救灾指挥部,必要时由县委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县给予适当帮助。

6.1  Ⅰ级(红色)响应

6.1.1 响应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农作物绝收面积1600公顷以上。

2)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或重伤50人以上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灾情,或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的,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社会影响极大。

36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气象灾害。

43小时监测点位降雨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10毫米/小时以上)可能持续。

5)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6)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

7)牧区牲畜死亡5000头以上。

8)县城发生6.0级以上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7.0级地震。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级响应。

6.2 Ⅱ级(橙色)响应

6.2.1响应条件

一次性灾害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1600公顷;

2)因灾死亡5人以上10 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情,或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社会影响极大。

36个以上乡镇发生重大气象灾害。

43小时监测点位降雨达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毫米以上且降雨(10毫米/小时以上)可能持续。

5)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1000间(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6)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超过12 小时火势仍未控制。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7)牧区牲畜死亡20005000头以上。

8)县城发生5.05.9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黄色)响应

6.3.1响应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农作物绝收面积5001000公顷以上。

2)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的,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或需搬迁转移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社会影响较大。

36个以上乡镇发生较大气象灾害。

46小时监测点位降雨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毫米以上且降雨(5毫米/小时以上)可能持续。

5)倒塌房屋100500间(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6)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7)牧区牲畜死亡10002000头以上。

8)县城发生4.04.9级地震或县内其他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常务副县长)报告。

6.4  Ⅳ级(蓝色)响应 

6.4.1 响应条件

1)因灾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或需搬迁转移50人以下的,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2)发生森林(草原)火情。

36个以上乡镇发生一般气象灾害。

4)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100间(城镇多层建筑毁坏以万平方米为统计用语)。

5)县内发生4.04.9级地震。

6)其他发生未达到级响应标准,但县减灾办认为应该启动级响应的一般性灾害。

6.4.2  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减灾委成员单位、乡(镇)请求并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县长)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经同意后,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按程序启动响应。

6.5  响应机制

由县减灾委根据响应建议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启动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启动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启动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启动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民政局局长)根据响应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5.1  Ⅰ级(红色)、级响应(橙色)

县减灾委在发布响应后,立即成立应急救灾指挥部,并开展如下工作:

1)总指挥长、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立即到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度指挥,并根据情况及时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县委、县政府值班领导立即带领相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所进行救援处置。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防汛办、县地质灾害防治办、县旅游发展局、县民政局和相关单位要立即派员到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应急值班和集中办公。县应急办、县气象局、县旅游发展局等及时向群众、游客和入境人员通过各种平台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乡镇县级联系领导、帮扶单位负责人、驻村第一书记立即深入涉及乡镇、村开展防灾减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4)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电台、卫星电话立即开机并保持通讯状态。

5)各乡镇负责全面排查隐患,驻村人员到村指导工作,及时预警转移群众,及时排除一般灾害。涉及乡镇立即对境内大型机具、抢险设备、生产生活物资进行管控,统一调度;组织各村应急民兵和境内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

6)县民兵应急连、县应急救援大队(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森警中队和县医疗队伍等专业救援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7交通、公路、建设、农水等部门立即对全县大型工程机具进行调度,由指挥部统一使用。

8)县公安局负责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对各公路干线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与松潘、平武、文县、若尔盖等县联系,协调进行远端管控。

9)县运管所负责对全县客运车辆进行统一管控和调度。

10)县经信局负责加强通讯、电力、供水的保障,对燃油、天燃气、生活必需品进行管控。

11) 根据灾情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及时调运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并根据需要及时采购补充;负责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负责全面统计核实上报受灾情况。

12)县委宣传部负责与相关部门加强相关信息收集,及时公开和发布有关突发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网络及社会舆情进行24小时监控,加强正面引导应对。

13)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信访局负责及时排查化解信访突出案件和矛盾纠纷。县司法局负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4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5)其他涉及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6.5.2  Ⅲ级响应(黄色)、级(红色)响应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各乡镇负责全面排查隐患,驻村人员到村指导工作,及时预警转移群众,做好抢险准备,及时排除一般灾害。

3)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全面排查道路隐患,及时清除道路塌方和淤泥。

4)城管局负责城区道路及街道巡查,及时排涝、清渣,清除道路塌方和淤泥。

5)交警大队加派警力,加大对城区、交通要道受灾点的管控力度。

6)县防汛办、县地灾防治办、县安办负责督促各单位,加大隐患排查,加强监测预警。

7)县政府办、应急办值班领导赶到指挥部现场调度,协调处置有关情况

8)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负责及时报道工作开展情况

9)根据灾情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其他单位按相应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6.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6.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内容报县委宣传部审定后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县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7.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补助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县民政部门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7.3.2  县民政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州、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并接受州民政局的绩效评估。

7.3.4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3.6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畜牧水务、卫计、文广新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7  由省、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和扶贫移民、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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